【阳光保险发[2008]53(号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依法合规进行,提升内部管理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现制定并印发《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分支机构、子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类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变更、停用、销毁等全过程管理。所有涉及印章使用的部门及人员,均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一、印章的种类与适用范围
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部门章及其他专项用途印章。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由公司统一规定,并依据实际业务需要进行调整。严禁将印章用于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事项,防止滥用、盗用、伪造等行为的发生。
二、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印章的刻制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请公司管理层批准。印章刻制完成后,应立即登记备案,并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或更换印章。
三、印章的保管与使用
印章实行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各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印章保管责任人,确保印章的安全存放与有效监管。印章使用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详细记录使用时间、事由、经办人等信息,做到有据可查。
四、印章的变更与停用
如因机构调整、名称变更、职能变化等原因需更换或停用印章,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旧印章的封存或销毁工作。严禁将已停用的印章继续使用,防止造成法律纠纷或管理漏洞。
五、印章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公司审计、监察及内控部门应定期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将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切实保障公司印章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