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约谈制度的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提升工作效率和责任落实力度,切实推动各项政策和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实际需要,现制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存在履职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问题整改不及时等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约谈的行为。约谈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单位负责人、具体责任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约谈原则
1. 依法依规:约谈行为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确保程序合法、内容合规。
2. 实事求是:约谈应基于事实,针对具体问题进行,避免主观臆断或形式主义。
3. 注重实效:通过约谈促进问题整改,推动工作落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
4. 公开透明:约谈过程应保持一定的公开性,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或人员参与,确保公正公平。
三、约谈类型
根据问题性质和影响程度,约谈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工作提醒约谈:针对工作进展缓慢、任务未按期完成的情况,进行提醒警示。
2. 问题通报约谈:对已发现问题但未及时整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整改要求。
3. 责任追究约谈: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进行严肃问责,并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主体。
四、约谈程序
1. 启动约谈:由相关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启动约谈程序。
2. 通知约谈:约谈前应提前书面或口头通知被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3. 开展约谈:约谈会议由相关负责人主持,听取被约谈对象的陈述和解释,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 形成纪要:约谈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记录,明确整改要求、时限及后续监督机制。
5. 整改反馈:被约谈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相关单位应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
五、监督与考核
各相关单位应将约谈制度纳入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约谈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干部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建立约谈台账,确保整个过程有据可查、有迹可循。
六、附则
本规定由负责制定和实施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制度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