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护照管理规定】为规范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使用与管理,确保国家对外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因公护照管理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因公务需要出国(境)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经批准具有因公出国(境)资格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凡因工作需要办理因公护照的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二、护照申请与审批
1. 因公护照的申请必须由单位统一提出,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出国任务批件、邀请函、行程安排等。
2. 申请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护照申办工作,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 护照申请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三、护照保管与使用
1. 因公护照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保管,不得由个人私自持有。
2. 护照使用前应进行登记备案,明确使用人、使用时间、目的地及任务内容。
3. 护照在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被盗或被冒用。如发生遗失,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发证机关。
四、护照归还与注销
1. 因公护照在完成出国(境)任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回单位统一管理。
2. 对于长期不使用的护照,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避免被滥用。
3. 单位应定期对因公护照进行清查,确保管理有序、责任明确。
五、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出国资格、追究相关责任等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通过严格执行《因公护照管理规定》,有助于提升因公出国(境)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保障国家形象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推动对外交流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