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规范护林员的工作职责、管理流程和考核机制,提升护林工作的科学性与实效性。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所有生态公益林区域内的护林员管理工作。凡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从事巡查、监测、宣传、防火及违规行为制止等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护林员职责
1. 日常巡查:定期对责任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森林病虫害、盗伐滥伐、非法占用林地等行为。
2. 防火宣传:在重点时段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火意识,协助做好火源管控工作。
3. 信息记录:如实填写巡山记录,详细记录巡查时间、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并按时上报。
4. 应急响应:在发生森林火灾或其他突发事件时,迅速反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
5. 政策宣传:向群众宣传国家和地方有关林业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公众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三、人员选拔与培训
1. 护林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责任心和基本的文化素养,优先考虑本地居民或有相关经验者。
2. 所有新任护林员须经过岗前培训,内容包括森林保护知识、巡查技巧、应急处理、法律法规等。
3. 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活动,确保护林员队伍的专业性和稳定性。
四、管理与监督
1.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护林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建立统一的管理体系。
2. 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巡查质量、问题反馈、群众满意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3. 对于表现优异的护林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五、保障措施
1. 为护林员提供必要的工作装备,如巡山记录本、通讯工具、防护用品等。
2. 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岗位补贴和绩效奖金,保障护林员的基本权益。
3. 建立健全护林员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其长期稳定从事护林工作。
六、附则
本办法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通过建立健全的护林员管理制度,将进一步提升生态公益林的管理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