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生态护林员作为基层林业管理的重要力量,在森林资源保护、防火巡查、病虫害监测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生态护林员的管理工作,提升其履职能力,保障森林资源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生态护林员的聘用、培训、考核、奖惩及日常管理等工作。通过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推动生态护林员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增强基层林业治理能力。
一、岗位职责
生态护林员主要负责所辖区域内森林资源的日常巡查、火情监控、非法采伐行为的发现与报告、野生动物活动情况记录以及森林病虫害的初步识别和上报等工作。同时,应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宣传、生态保护教育等公益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林业执法行动。
二、人员选聘与培训
生态护林员原则上从当地村民中择优选拔,优先考虑熟悉本地环境、具备一定文化素质和责任心的人员。选聘过程应公开透明,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林业部门备案。
上岗前必须接受系统培训,内容包括森林法、防火知识、常见病虫害识别、应急处理技能等。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并定期组织复训,确保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
三、日常管理与考核
各乡镇林业站应设立生态护林员管理台账,记录其工作日志、巡查记录及考核结果。考核内容包括出勤率、工作完成情况、群众反馈等,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奖励或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对表现突出的生态护林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保障措施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生态护林员的薪酬标准,确保其基本生活保障。同时,应为其配备必要的装备,如巡山工具、通讯设备等,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保障。
五、附则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通过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有助于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森林资源保护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人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