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服务行业的发展,维护消费者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家庭服务的质量与水平,促进家庭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提供家政服务、养老服务、母婴护理服务等各类服务活动。
第三条 家庭服务行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服务行业的指导和支持,建立健全家庭服务行业管理体系,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服务提供者
第五条 家庭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和资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其他相关手续,确保合法经营。
第六条 家庭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的生活习惯和隐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家庭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八条 消费者有权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家庭服务提供者,并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安全保障权。
第九条 消费者在接受家庭服务过程中,发现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或存在其他问题时,有权向服务提供者提出投诉或索赔。
第十条 消费者协会应当积极发挥桥梁作用,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消费纠纷。
第四章 行业监管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家庭服务行业的市场秩序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引导会员单位依法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因家庭服务引发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家庭服务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通过上述《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旨在构建一个更加规范、透明、安全的家庭服务市场环境,让每一位消费者都能享受到高质量的服务,同时也为从业者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空间。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推动家庭服务行业迈向更高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