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位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以及家具、用具、装具等。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采购、验收、登记、使用、维护、处置等环节。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与购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固定资产时,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资产的数量和规模,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实行预算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固定资产。
第八条 购置固定资产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确保购置的资产符合工作需要和技术标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使用制度,明确使用范围和权限,防止资产闲置和滥用。
第十条 使用固定资产的人员应当爱护资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不得擅自拆卸、改装或外借。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十三条 处置固定资产应当经过集体决策,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用于补充单位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全面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水平,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