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文艺志愿者协会”,简称“文志协”。本协会是由热爱艺术、热心公益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优秀文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通过组织各类文艺活动和服务项目,提升公众的文化素养,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领导,以服务社会、奉献爱心为己任,致力于推动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注册地为[具体地点],办公地址为[具体地址]。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并履行会员义务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和服务;
(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作为主要决策和监督机构。
第九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审议批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决定重大事项,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确保协会运作符合章程规定。
第四章 活动与服务
第十二条 本协会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文艺演出、展览、讲座等活动,旨在推广优秀文化作品,提高公众的艺术鉴赏能力。
第十三条 本协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文化支持和服务,如送戏下乡、支教帮扶等。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会员开展个人或团体创作,促进文化艺术创新与发展。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来源包括会员会费、捐赠收入、政府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所有收入均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公正。
第六章 章程修改与终止
第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解散本协会,须由理事会提出申请,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文艺志愿者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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