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府谷县政府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科学决策、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项目审批与计划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个阶段的审批制度。各阶段审批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编制并提交至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详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需明确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技术方案,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查。未经批准的设计不得进入施工阶段。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
第九条 项目单位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第十条 对于超预算或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资金使用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有监督责任,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监理人员需持证上岗,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组织自验,合格后申请正式验收。验收委员会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组成,共同评定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违纪行为。受理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府负责解释。原有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违背上级规定。
通过上述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提升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