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促进国有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对所出资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所有行为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原则:所有涉及国有资产的重大事项均需按照规定程序公开透明地处理;
(三)科学高效原则: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做到权责分明。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本地区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五条 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三)参与重大决策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定期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五)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六条 企业作为被监管主体,在接受外部监督的同时也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章 资产运营
第七条 国有资产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运作,如投资入股、租赁转让等方式。但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第八条 对于高风险项目,企业需谨慎评估可行性,并向监管机构报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此类业务活动。
第九条 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以便社会各界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及资产变动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具体措施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细则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国资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