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火电厂工程的启动调试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系统的稳定可靠,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结合火电厂工程的实际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火力发电厂工程启动调试工作的全过程管理。所有参与火电厂工程启动调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启动调试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以科学的态度和严谨的方法进行操作,确保各项调试任务顺利完成。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启动调试工作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调试前准备
第五条 在启动调试工作开始之前,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明确调试目标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 对于重要的设备和系统,应当提前进行详细的检查和测试,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任何发现的问题都应及时处理,不得带病作业。
第七条 必须编制详细的调试方案,并经过严格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调试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调试范围、步骤、方法、人员安排、安全措施等。
第八条 所有参与调试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熟悉设备性能及操作规程,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调试过程控制
第九条 调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调试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或遗漏任何环节。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必须重新报批并获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每个阶段完成后,都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记录下详细的试验数据。只有当上一阶段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现场监督与管理,确保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一旦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停止操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
第十二条 定期召开调度会议,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水平。
第四章 完工验收与移交
第十三条 当全部调试工作结束后,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小组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四条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生产部门正式移交工程资料和技术档案,并协助做好后续投产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生产部门在接受移交后,应尽快熟悉设备状况及相关资料,为今后正常生产打下坚实基础。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各火电厂工程的启动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于在启动调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而对于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行为,则必须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如有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最新颁布的相关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