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使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执行、账户设立、资金运作等。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四条 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缴存比例。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在设立后三十日内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三章 提取管理
第七条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租赁住房支付租金;
(四)离休、退休;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六)出境定居;
(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并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合法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完整,防止资金流失。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中心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关于《公积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概要,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