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业维修基金是指由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交纳,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住宅小区的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物业维修基金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筹集,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在物业合同中明确。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前将首期物业维修基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在房屋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相应部分。
第六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应按一定比例提取资金作为物业维修基金,并存入专用账户。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七条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任何维修项目均需经业主大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维修项目的预算编制应科学合理,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使用物业维修基金进行维修时,应优先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并签订正式合同以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物业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全体业主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挪用、侵占物业维修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区人民政府所有。
以上就是关于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希望各相关方能够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