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的操作流程与管理标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的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是指存款单位与银行签订协议,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基础上,约定部分资金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的一种存款形式。
第三条 银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确保业务操作透明合规。
第二章 协定存款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第四条 开立协定存款账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存款单位须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存款单位需与银行签订《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存款单位需提交相关开户资料,并填写《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申请书》。
第五条 银行应对协定存款账户进行严格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核对账户信息,确保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监控账户资金流动情况,防范洗钱等非法活动;
(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调整存款利率。
第三章 存款利率与利息计算
第六条 协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浮动,但必须符合监管要求。
第七条 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八条 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向存款单位支付利息,并提供详细的利息清单。
第四章 业务终止与变更
第九条 协定存款合同到期后,如需继续合作,存款单位应提前提出续签申请;如不再续约,双方应及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第十条 在合同期内,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条款,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银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银行应积极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处理。
以上是《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框架,旨在为银行及相关单位提供一个清晰、规范的操作指南,以促进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