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暴露带来的健康风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从事医疗、护理、药学、检验、放射等工作的医务人员。其他在医疗机构内工作的人员亦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等活动过程中,意外接触到可能含有病原体的血液、体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从而可能导致感染或伤害的情况。
第四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暴露防护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培训教育,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与设施,确保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免受不必要的职业危害。
第二章 防护措施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风险程度,为医务人员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PPE),包括但不限于手套、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服、鞋套等,并定期检查其完好性和适用性。
第六条 在进行侵入性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避免不必要的接触,减少职业暴露的风险。同时,对于高危患者,应采取额外的防护措施。
第七条 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暴露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新入职员工需接受岗前培训,老员工则应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复训。
第八条 建立健全职业暴露后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职业暴露事件,应及时评估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并做好后续跟踪观察。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落实本规定,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暴露防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各项防护措施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鼓励医务人员积极参与职业暴露防护的研究与实践,提出改进建议,共同促进医院职业安全环境的优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履行职业暴露防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各界监督医疗机构的职业暴露防护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标准要求。
以上就是《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管理规定》的内容概要,希望各医疗机构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切实保障广大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