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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单位章程

2025-05-25 11: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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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5 11:43: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为[具体名称],以下简称“本单位”。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或开展公益活动来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单位的住所设在[具体地址]。

第二章 举办者与开办资金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为[具体举办者名称或个人姓名],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必要的开办资金;

(二)参与重大事项决策;

(三)监督本单位的运营情况。

第六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由举办者全额出资,并已依法验资确认。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及其他理事、决定重大事项等。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人数为[具体人数]人,任期为[具体年限]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九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并代表本单位对外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条 本单位设监事一名,由理事会提名并经全体成员表决通过后聘任,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合法经营所得;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定期向举办者报告财务状况,并公开相关信息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本单位如需变更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因完成使命或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时,应在理事会决议通过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具体日期]起生效,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

第十七条 如本章程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则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以上即为本单位的章程内容,希望每位成员都能严格遵守,共同推动本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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