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是由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通过组织和开展各类公益活动,为社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服务,提升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服务;
(四)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等。
第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持本会全面工作。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负责处理具体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所有收入必须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属于全体会员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