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县应急救援物资的管理,确保在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调用所需物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物资的采购、存储、调配、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三)科学储备,动态调整;
(四)及时更新,确保质量;
(五)统一指挥,快速反应。
第二章 物资储备
第四条 县政府设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具体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和维护。各乡镇根据辖区特点设立相应的物资储备点,并接受县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应急救援物资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饮用水、药品、医疗器械、帐篷、棉被、衣物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发电机、照明设备、通讯器材等抢险救灾装备。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或占用应急救援物资。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借用时,必须经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调拨与使用
第七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时,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并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工作。
第八条 应急救援物资调拨应当优先保障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运输。
第九条 使用应急救援物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操作,不得浪费或滥用资源。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政府定期对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共同促进应急救援物资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 对于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XX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通过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制度,XX县将进一步提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